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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知多少】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3-05-22 来源: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为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按照学院关于做好2023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的工作部署,现推出“职业教育知多少”知识问答活动,面向全院师生普及职业教育基本常识、介绍我国职业教育现况及未来发展趋势,大力营造全员学习宣传职业教育法的良好氛围。

 

41、职业教育是什么性质的教育?

答: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法·第三条》)

 

42、国家为什么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职业教育法·第三条》)

 

43、职业教育贯彻什么样的办学指导思想?

答: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职业教育法·第四条》)

 

44、国家如何看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

答: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

 

45、国家重视职业教育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职业教育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法·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风尚。每年5月的第二周为职业教育活动周。(《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

 

46、职业学校教育包括哪些类型?

答: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职业教育法·第十五条》)

 

47、国家对职业学校考试招生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汇总发布实施职业教育的学校及其专业设置、招生情况等信息,提供查询、报考等服务。(《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48、职业教育可以取得哪些有效证书?

答:接受职业学校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经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职业培训机构或者职业学校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凭证。

接受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依法申请相应学位。(《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一条》)

 

49、国家对职业学校学生有哪些经济支持措施?

答:国家建立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制度,对特别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并向艰苦、特殊行业等专业学生适当倾斜。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奖励和资助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学校资助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助资金管理使用。(《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50、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可以享受哪些政治待遇?

答: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用、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职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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